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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大开放真的来了!国务院放大招,央行也出手:外资“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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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0-16 22: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融大开放持续进行中!

昨天李克强总理刚刚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其中,银行业更开放,定期存款门槛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外国银行可同时设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另外,保险业多个准入条件被删除,保险主体将更丰富。

而今天16日,央行联手外汇局也联手放大招了,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新规将从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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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局: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今日,央行发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基金君梳理了十大要点。

1、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2、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3、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4、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5、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6、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7、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8、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9、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10、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如何解读?

今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开始被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并将在20个月内分步完成。完成纳入后,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债券将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之后第四大计价货币债券。

多家国际银行预计,伴随中国被纳入全球主流债券指数,中国将在未来5年吸引7000亿美元至8000亿美元的海外资金流入。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币债券纳入国际主流债券指数,一方面会带来海外增量资金的持续涌入,另一方面也将助力中国债市加速开放进程,并与国际市场深度接轨。

专家认为,监管部门有意加大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力度,随着投资额度的不断扩大和债券市场的逐步开放,QFII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会越来越大。

国务院昨日重磅发文!

银行、保险对外开放

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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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梳理了一下,有以下10大要点。

1、外资银行定期存款门槛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

2、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

3、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5、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6、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

7、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8、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

9、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10、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回顾金融业开放"新11条"

其实上述的金融开放,其实早在7月份的时候,已经有了预期。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11条最新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更大程度、更大便利地欢迎外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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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涵盖信用评级、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类别,以及涉及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和准入门槛、缩短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过渡期时间等方面。

具体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作者:泰勒

来源:中国基金报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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