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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将一次性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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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5: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制度已正式启动,2014年我省直接受益人群约为91万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近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记者昨日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程序,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将安排专人负 责,国庆节期间也将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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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唐江澎 实习生 张宝慧)

  问题1

  什么人可以奖励?

  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人员;

  3.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问题2

  可以奖励多少钱?

  奖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 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问题3

  怎么确认自己能领取?

  《操作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人员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需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问题4

  在哪儿领取奖励?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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