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网-万达广场社区-全球最劲爆的达人俱乐部

 找回密码
 立即入住
查看: 67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法:发帖者诽谤他人 网站“连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7: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法:发帖者诽谤他人 网站“连坐” - 万达广场社区 - 171EDAF97B18726E0F7985D2C25F9E02.jpg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该《规定》将于明日起施行。

  网站需向法院提供侵权网民信息
  《规定》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禁止网上公开他人犯罪记录等信息

  《规定》要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等情况除外。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相关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站擅自删帖需担责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万达广场社区无关。其原创性或转载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发现有任何问题或侵权行为请联系:http://www.wandaclub.cc/ 处理,我们将在24小时内给予删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或相关主体致最深歉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触屏版|万达广场社区_达人网 ( 京ICP备1200207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2931号 )

GMT+8, 2025-9-28 06:2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