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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为何不能以人查房:侵犯隐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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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2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何不能以人查房

  《不动产登记条例》通篇未出现“以房查人”的字眼。在新华社看来,一些媒体讨论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都是一种误解”有律师认为,“以房查人,尤其是针对非官员而言,实际上有侵犯隐私的嫌疑”

  本报记者 黄烨

  千呼万唤始出来——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突然挂在中国政府网上。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细心的人士发现,这项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的《条例》提到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提到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篇没有“以人查房”的字眼。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此前几个月的市场讨论中,“以房查人”曾一度成为焦点。

  那么,《条例》为什么没有出现“以房查人”这样的信息?如不能以房查人,《条例》本不该赋予的反腐功效又会不会打折扣?

   预期未兑现

  《条例》出现前,“以房查人”一直作为“预期中”的事项被外界期待着。有网站最新调查显示,有接近九成的网友支持“以人查房”进行反腐。

  “我个人最关注两个内容:一个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个就是以房查人。”近日的一次聊天中,一位长期在四线城市开发房地产的商人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

  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新华网就报道称,“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法以人查’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随后,媒体进一步披露,“第72条的主旨是秉承‘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但在12月22日公布的最终版《条例》中,不仅内容进行了简化,且通篇未出现“以房查人”的字眼。

  “查看通篇《条例》,确实没有‘以房查人’的字眼。”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崔新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但实际上,《条例》实施的差异化举措,限定了部分群体有查阅房地产信息的功能。

  比如,《条例》第二十七条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与此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又强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且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为什么落空

  “落空本就是意料中的事。从法律角度看,中国法律本就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尊重公民的正常财产所得。”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以房查人,尤其是针对非官员而言,实际上有侵犯隐私的嫌疑。”

  在新华社看来,一些媒体讨论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话题,“都是一种误解”。

  “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内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员公布其财产,以方便社会监督。这些立法是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属于官吏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在一个体系之内。”新华社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私法范畴,包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属于公法范畴。《物权法》所说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是指对不动产交易利害关系人,不同于公法意义上的“公示”和“公告”。

  “阳光立法,针对的是官员,不能针对一般民众。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他们同样没有说一定要实行以人查房。”崔新生说,“更重要的是,《条例》的出现,本就不是为了方便人查询或进行房地产调控,其主要目的还是与《物权法》配套,完善相关体系,更为一些部门的改革‘打前站’。”

  对此,有评论说,现在出台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为了给房地产税和遗产税打好基础,这项工作完成后,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转型和税收转型很有利,“所以,此项条例涉及到了财税体制的改革问题”。

  崔新生还解释,“退一万步说,即使允许以人查房,短期内也是不能实现的。一方面,就技术上看,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时间,数据更要完善;另一方面,查询涉及到国土部、房产部门等多个部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沟通机制,本就可能产生更多的问题。”

  有无反腐意

  就目前看,普通市民只能在房产买卖交易等时,才能查阅房屋信息,如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但一旦以人查房,就能查阅到房屋的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因此,有人认为,客观而言,民众对“以人查房”的期待反映了外界对反腐败的期待,尤其是,近年来,确实存在不少房地产领域的腐败案件。比如,被称为“房叔”的蔡彬,原先的职务仅是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竟被媒体曝光“拥有20多套房产”。另外,人称“房姐”的龚爱爱,被曝有4个户口,在偌大的北京就拥有41套房产。

  “但就客观效果看,《条例》的出现,确实能起到小部分的反腐效果。”崔新生认为,比如,抑制部分官员在房地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动机。

  《联合早报》12月23日就预言,《条例》的出台,很可能在未来刮起一轮“反腐风暴”。“但用‘风暴’这个字眼,期待就太高了。”崔新生说,反腐是一个长期、综合性的行动,光靠一个《条例》,很难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条例》在明处,一些腐败的官员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在暗处进行规避”。

  有评论直言,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也没有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公众只好把反腐寄希望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希望能通过“以人查房”达到反腐目的。与此同时,这也说明,中国须加快在“阳光立法”制度上的建设。

  “阳光立法”源于19世纪美国的《阳光法案》,目的是使官员能如实地公布自己的财产。目前,除了美国,包括新加坡、尼日利亚在内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阳光立法”制度。正如新华社所言,“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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