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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未及时办理,政策调整后费用涨幅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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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8日,呼和浩特市读者白女士向本报反映:“2005年8月,我与开发商呼和浩特锦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新希望家园的一套楼房。2006年1月,我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后开始还款。2006年2月12日,开发商向我收取了40元/平方米,总计5476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照合同的第15条约定,开发商在楼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可是自从我们入住新希望家园后,一直没有收到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2011年12月8日,新希望家园的物业公司突然给我们送来了一份《告知函》,通知我们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需要我们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然而,当我前往开发商处递交资料时,工作人员说呼和浩特市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收取90元/平方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这样一来,我需要补缴50元/平方米的差额,一共得补缴近7000元。另外,工作人员还表示,从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不再适用0.75%的优惠税率,而是执行3%的税率。2005年,我是按照0.75%的税率缴纳的,现在我还得补缴2.25%的税率。然而,从2011年1月1日起,自治区调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还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即适用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样的话,我只要补缴0.75%就可以了。我认为,由于开发商在2011年1月1日前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证,政策调整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出现涨幅的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
对此,记者与呼和浩特锦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的孙总取得了联系,孙总表示这件事情由销售部的赵小丹负责。
随后,记者又与销售部的赵小丹取得了联系,当记者提出当面采访的要求时,赵小丹婉言拒绝。赵小丹在电话中说:“2006年底,我们为了及时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还特意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另外,我们也按照白女士签订合同时留下的家庭住址邮寄了挂号信,但是由于地址有问题,挂号信随后就被退回了。前段时间,我们在跟白女士沟通时表示,我们的工作人员曾经也拨打合同上的手机号码告知过她来办理,可是她没来。白女士对此坚称她当初并没有接到过我们工作人员的告知电话。当然,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年了,我们双方也无从考证了。我们只是代收白女士补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钱还得交到政府部门,所以补缴的差额应该由业主来承担。”
对于白女士提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有关部门减半(即适用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一事,赵小丹说:“这个标准针对的是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而白女士购买的是137平方米的住宅,所以不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3月12日,记者就此事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采访。物业管理处工程科的付田生科长告诉记者:“2002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就下发文件,要求从2002年1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缴维修基金事宜,由购房人直接在呼和浩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交存手续。呼和浩特锦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向业主代收维修基金,这明显违反了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于房本没有及时办理,政策调整后费用涨幅部分应该由谁承担,这需要业主跟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另外,对于开发商违反文件要求代收维修基金一事,业主可以向法规科进行投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呼和浩特市开发商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一直存在。赵小丹表示,呼和浩特市很多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都要收取代办费,我们一直都没有收取过类似的费用。如果业主委托我们办理房屋产权证,我们可以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委托的话,我们也可以提供开发商的相关资料,配合业主自己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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