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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工作室发声明:SM严重干扰演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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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4 00: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13日报道 韩国SM娱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鹿晗吴亦凡中断在中国擅自出演电影等违约行为。2月10日,SM公司对鹿晗及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作方提起了诉讼。昨日鹿晗、吴亦凡发律师函回应韩国SM公司“近期的举动”,称SM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地为限制艺人演艺活动向中国演艺机构和媒体发律师函,且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诋毁艺人名誉,扼杀艺人演艺活动。今日(2月13日),吴亦凡工作室再度发表声明,表示SM公司所为已经严重干扰其演艺事业,并表示“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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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亦凡(资料图)
  
  以下为吴亦凡工作室声明:

  近日韩国S.M. Entertainment Co., Ltd(S.M.公司)频繁发布声明,在其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的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媒体新闻稿件,牵涉了本工作室艺人吴亦凡先生,并且S.M.公司以向业内有关机构发函的方式干扰吴亦凡先生的演艺活动,给关心吴亦凡先生的合作者和朋友造成了困扰和担忧,在此,本工作室特代表吴亦凡先生郑重声明如下:

  1. 针对S.M.公司在韩国提起的诉讼是裁判吴亦凡先生与S.M.公司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诉讼,其诉讼结果也是该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裁决结果;

  2. 根据S.M.公司的有关声明,S.M.公司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之间的诉讼,吴亦凡先生并非当事方;吴亦凡先生也未收到S.M.公司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司法文件;

  3. 根据吴亦凡先生曾与S.M.公司签署之经纪合约第六条第1款:“1.甲方(S.M.公司)代理乙方(吴亦凡)与第三人就乙方的演艺活动相关的协议条件和履行方式进行协商签署协议时,不得签署违反乙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与乙方的身体、精神准备状况相违背的协议。”第6款约定“甲方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吴亦凡先生在韩国提出该经纪合约无效的诉讼,已清楚表明吴亦凡先生不再同意S.M.公司在任何地区代理吴亦凡先生的演艺事务,也不同意S.M.公司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任何所谓基于与吴亦凡先生之间经纪合约产生的权利。无论S.M.公司与吴亦凡先生的经纪合约是否有效,任何第三方未经吴先生授权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和机构就吴亦凡先生在中国地区的任何演艺事业进行交涉;

  4. S.M.公司至今尚未取得于中国境内开展演出经纪活动所需的演出经营许可。

  S.M.公司在调解过程中,罔顾吴亦凡先生的意愿通过公告、声明、致函等各种方式扭曲事实、误导和干扰业内朋友的做法,不仅与其所表述的契约精神及和解态度相悖,也侵犯了吴亦凡先生的相关权益。尽管吴亦凡先生因S.M.的做法受到困扰,在S.M.公司期间也遭受了许多不欲向人说的委屈,但心中始终尚存对于S.M.公司的感激,这也是吴亦凡先生在韩国诉讼中愿意和解的原因。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在此谨向因吴先生与S.M.公司之间纠纷而遭受无妄之灾的各位朋友与机构表示歉意!

  吴亦凡工作室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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