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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败诉:未到诽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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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01: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5日上午,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9点34分,法庭当庭宣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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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方舟子
法院认为,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崔永元使用“骂战”等用语,虽然对方是民的社会评价有一定不利影响,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适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语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法院还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
  
据悉,崔永元因在外地参加慈善活动,未到法院参加庭审。
  
事件回顾
  
此前,因崔永元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方舟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于2014年1月将崔诉至法院,索赔32万。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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