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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6名厅官涉玩忽职守罪 最高或将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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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等10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有6位为厅级官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玩忽职守罪有明确定义。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将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检察机关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常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差别在于,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属于故意超越职权的行为。要认定其性质,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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