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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与结婚六年丈夫离婚 公安:“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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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1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结婚六年的丈夫突然“消失”。准备去离婚,结果被公安告知“查无此人”。女子转而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结婚证。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结婚数年,“查无此人”

刘欣(人物均为化名)是广州人,1997年6月,她与自称“王伟”的广东籍男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民政局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

刘欣说,2003年后,王伟突然失去联络。想与王伟离婚的她,去公安机关核查身份信息时,被告知“王伟”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不到此名、此人、此身份证号码”。

假身份真结婚,谁之过?

刘欣认为,越秀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审查职责。她认为,“王伟”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结婚证,错在民政局。向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被拒后,她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越秀区民政局则答辩认为,根据《婚姻法》(1980)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的规定,该局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对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进行审查,但该局不具备识别申请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该局已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越秀区民政局在1997年向刘欣和“王伟”颁发结婚证时,虽按照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废止)的规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但现有证据证实“王伟”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故民政局核发的结婚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今年7月,信息时报以《妻子身份造假,他该跟谁离婚?》为题报道了男子张亮(化名)诉身份造假且不知所踪的妻子离婚一案。(详见2015年7月31日A6版报道)。张亮将萝岗区民政局起诉至萝岗区法院(现已与黄埔区法院合并为新的黄埔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张亮的诉求均因“理据不足”被驳回。

最终,张亮通过村委开具了妻子曾在萝岗居住了较长时间的证明,萝岗区法院通过研究决定予以立案。近日,该案在萝岗区法院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原标题: 丈夫“不存在” 妻子“求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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