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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自愿离婚应设3个月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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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针对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等问题,刘璠等7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从制度上减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刘璠等代表注意到,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呈年轻化,政策性离婚(即老百姓所谓的“假离婚”)急剧增多,家庭不稳定性加剧。7位代表引用数据称,从全国情况看,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从江苏情况来看,2014年离婚17.9万对,近12年来离婚人数增加了14.2万对,增长了3.8倍。调查显示,80后成为离婚主力军,冲动任性离婚、规避政策离婚等草率对待婚姻的现象大量存在。

他们分析,夫妻离婚的原因除了夫妻性格不合、有婚外情等主观因素,我国登记离婚条件过于宽松,手续简单、成本低廉也是离婚率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些代表认为,《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但离婚程序简化的同时,也为那些易冲动,但又尚未达到离婚程度的夫妻简化了步骤,使得草率离婚得以实现,出现“今结明离”甚至“朝结夕离”的现象。同时,离婚手续的简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为此,刘璠等7位代表建议,《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他们解释,缓冲期也是民政机关的审查期,对有其他企图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增设婚姻缓冲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一些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假离婚”。因为很多“假离婚”的目的具有时效性,若无法及时离婚,其“假离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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