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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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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田婷)记者9月1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为贯彻去年12月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保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通知首先细化了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通知细化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分别给予界定。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被纳入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绩效工资被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通知细化了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还对两种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不缴费。

原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出台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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