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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电信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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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4:07 |阅读模式
公检法联合出台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意见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等内容。

在依法从严惩处方面,《意见》规定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2011年两高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幅度内的最低服罪门槛。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做出了统一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杜曦明:《意见》规定了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体现了依法严惩。同时呢,这也是考虑到,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属于跨地域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像处理传统诈骗犯罪那样,由各地制定带有地域色彩的不同的标准,而应当体现全国使用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此次三部门联手出台的《意见》也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这十项情形从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对象系弱势群体考和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等方面都做出了考虑。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杜曦明:比如说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那么我们这一条规定当中,就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的,就有从严惩处。在比如,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会通过一些高科技的手段,所谓的高科技的手段,比如说一些网络设置手段,比如说一些木马连接,钓鱼程序。使用这些手段的,根据我们的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的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内容,《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所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等一并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杜曦明:《意见》在第三部分的第五条专门规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五种转帐套现取现方式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五种情形做出了规定: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 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央视记者 武兵 王大伟 王子元)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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