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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频现藏獒伤人事件 政协委员建议严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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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6: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4月10日,丰台区万泉寺村,一家汽修厂的废墟中,工作人员饲养的一只藏獒被关在笼子里。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新京报讯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27日,大连一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北京亦在3天内有5人被藏獒咬伤。对此,北京政协委员刘凝认为,对于养大型犬只的规定、限制与监管,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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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严格约束藏獒饲养者”

  据中新社报道,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海华就大连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访称,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认为,以北京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已经达到了犬只的分类管理的效果。

   “虽然不伤人的大型犬很多,但养犬的人知道,不养犬的人未必知道,尤其是孩子容易受到伤害。”刘凝认为,以犬只体型大小区分也无可厚非。但藏獒伤人事件 频频发生,其实最重要的是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比如对遛狗不拴狗链、无证养犬,尤其在城区饲养大型犬,警方既然是主责单位,就要尽到责任。

  刘凝还建议,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烈性犬只,要单独对其分类。“藏獒本来就是不是广大的内陆地区的犬种,也不是生活在平原地区的,兽性很强。”像这种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出现,对饲养者也要更加严格地约束,比如遛犬区域的限制、饲养范围等。

  烈犬伤人犬主人或被追究刑责

   刘凝说,从近期发生的事件来看,最后的处理多以民事赔偿了事。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这也就明确了,动物伤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在近年来藏獒伤 人事件中实属少见。

  “有些人说咱们的法律不够完备这是不对的,目前的法律是支持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的。”刘凝认为,大连警方所依据的法 律无误,对该事件适用。城市重点区域本来就禁止饲养烈性犬,其对人会造成伤害,狗主人应该提前预知和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伤害,就要对犬主人按照相关 法规追责。致人死亡的就可依据刑法追究饲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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