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网-万达广场社区-全球最劲爆的达人俱乐部

 找回密码
 立即入住
查看: 9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天一自述内容曝光 被同伙劝说去开房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8: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天一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尚未开庭审理,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师已轮番发言。今日,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李在珂接受媒体访问时指“李某某自以为天下功夫第 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并提供案情诸多细节。一位知情人士向新浪娱乐爆料,称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曾有不利于另一位嫌疑人的言论:李天 一称当晚是经同案嫌疑人魏某劝说才去开房,并在性关系结束后由魏某给了受害人杨女士1500元,自己给了500元。据悉,五位嫌疑人各请有律师,律师各为 其主,李在珂律师此时的言论引发关注。旋即,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对李在珂言论真实性提出质疑,直指“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极端不负责任。”
李天一自述内容曝光 被同伙劝说去开房 - 万达广场社区 - F6FF0801EB2B6EDE0DEE9BBF2F709EF1.jpeg
李双江与儿子李天一(资料图片)
  李天一自述:车开到李家地库 经魏某劝说去开房

  按照之前媒体的说法,李天一等五人是在酒吧饮酒后,将醉酒杨女士带去开房并实施轮奸。

   但据知情人透露,李天一在之前的自述中却给出不同说法:当晚,一行人离开酒吧后,并未直接开房,而是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的金鼎轩吃夜宵,期间他们 还跟邻桌发生冲突。后来离开金鼎轩,开车到了李家地库。李某某自称原本不想去(开房)了,但是被同案嫌疑人的魏某劝说,将自己的车停在地库,坐魏某的车去 了酒店开房。李天一还提到:发生性关系以后,自己给了杨女士500块,魏某给了1500块。

  同案嫌疑人律师李在珂:李某某自认天下功夫第一

  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随着开庭日期临近,今天有媒体刊登题为《李某某同案犯律师:李某某自认武功第一 打受害者不为强奸》的报道。

  报道称,李在珂表示,“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而在此前,李某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

   报道中还提到,李在柯称“李某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 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 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李家法律顾问:李在珂言论不负责任

  李某某打人事实存疑在李在珂公布详细案情之后,新浪娱乐给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去短信,兰和听闻了消息以后,发出声明,质疑李在珂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还指出“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极端不负责任”。

  兰和表示,作为李家法律顾问,此案有关李家的信息只有一个发布渠道。李在珂作为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不可能会见到李某,他公布的所谓案件详细信息真实性存疑。

  对于李在珂所提供“李某在酒店打人”的情节,兰和表示,“目前法院并没有做出司法判定,是否存在打人事实尚存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李在珂擅自发布所谓细节,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第三方律师:当事人或辩护律师攻击其他人不会影响法院量刑

   新浪娱乐连线第三方律师戚连峰律师进行解读。对于李某某的自述与李在珂律师的说法,戚连峰表示,“这个案件被告人一共有五个,每一个被告人在面临将要受 到法律处罚的时候肯定都是最大限度地去让自己承担最小的法律责任。辩护律师也是一样,希望采取一切方法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当事人承担最小的法律责任。这符合 每个人的正常的心理取向,这种做法也是符合社会常理的。”戚连峰还提到:“法院会对涉及每一个人的事实进行审理,然后再综合全案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决 定。某个当事人或者某个辩护律师攻击其他同案嫌疑人,并不会影响法院量刑轻重。最终还是要让法院来决定。法院审理一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有 充分的证据,不管舆论在说什么。所以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原则上来讲是不应该受到舆论影响的。”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万达广场社区无关。其原创性或转载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发现有任何问题或侵权行为请联系:http://www.wandaclub.cc/ 处理,我们将在24小时内给予删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或相关主体致最深歉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触屏版|万达广场社区_达人网 ( 京ICP备1200207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2931号 )

GMT+8, 2025-11-17 23:0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