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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禁高招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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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教育部公布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重拳治理教育乱收费。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及乱收费。

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

意见提出,要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

意见提出,要集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和自查工作,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和拟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8月底前,各地要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级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该意见由教育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部门联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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