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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申请二次开庭 受害人律师驳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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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0: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日,梦鸽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透露,梦鸽及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晚上18时许,受害人杨某某辩护律师田参军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称法律规定开庭审理结束之后就是等待法院判决,并无二次开庭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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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中午12点13分,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上透露,当天上午,李某某辩护律师已经正式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权威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而晚上,受害人杨某某辩护律师田参军则在微博贴出《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意指梦鸽一方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并不合法。随后,田参军还贴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而该程序仅允许法庭审理阶段进行,田参军不无意味表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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