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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有补贴 创业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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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6: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保障和就业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两大问题。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社会保障水平反映的是国家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程度。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是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与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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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前夕,枣庄市慈善总会联合社会爱心人士看望慰问老年人。 本报记者 刘婷婷 摄
      本报记者 马明


老年人高龄有补贴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年满80周岁、具有枣庄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对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以100岁为基数,每增加1岁每月再增加10元长寿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老龄办、区(市)老龄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存折。补贴资金按季度由各区市老龄办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自2005年开始实施。凡有枣庄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者,均属于保障对象。2013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


  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枣庄市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为其开立个人存折,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2002年开始实施。凡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纳入保障范围。2013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申请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并出具户籍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月将补助数额发放到个人存折。


最低生活标准有保障


农村五保户供养


  自2005年开始实施。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属于保障对象。采取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方式。2013年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村民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乡镇财政将资金拨付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敬老院或是个人存折。


政府补助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自2011年7月开始实施。凡枣庄市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区(市)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2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按照每人每月70元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参保人只要缴费,政府即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补贴到个人账户。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参保申请以及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有效证明。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区农保中心审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自2011年开始。凡枣庄市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100元(残疾人缴费档次)、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相同。


  符合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缴费手册》和一寸免冠彩照3张,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审核无异议后,填写《枣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核发《枣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次月起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孤儿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拨款


  自2010年开始实施。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由区(市)民政部门拨付到儿童福利院或是个人存折。


就业创业 政府补贴


  自2003年开始实施。补助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


  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是每人不得高于150元,申领补贴前提是免费职业介绍。


  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学校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实际工作中,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目前枣庄市的标准是每人120元。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先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申领个人先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不低于最低缴费的50%,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个人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活动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1200元(即按照安置人数),每个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创业补贴。在正常经营六个月以后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且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办法。


  对企业(单位)(人社局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基本生活补助由企业(单位)先行垫付,然后企业(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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