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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达地区消费者死亡赔偿拟将超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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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09: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12月19日,北京节能环保展上“环境警示,环境维权”展台。昨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三审稿还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这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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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这一赔偿标准已属较高,能起到惩罚违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者的预期效果。

  【算账】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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