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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跑路女老板被判死缓 非法集资1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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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4: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钟欣报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依法对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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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顾春芳在接受审判。新华社发

  对被告人顾春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今年3月5日以来,常熟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陆续接到20余名群众反映,称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以经营煤炭生意、资金紧缺为由,采用借款付息手段借得大量钱财后无法偿还后失踪。

  2008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本人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而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山东巨能电力集团等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集资款除归还部分利息外,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亿余元不能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顾春芳又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其行为还构成抽逃出资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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