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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起纠纷 女买主写"凶宅"造"鬼屋"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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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0 14: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好好的一间房,突然变成“鬼屋”,你会不会害怕?12月4日,网友“我爱明媚”在论坛发帖称,南宁市长堽路某小区有一间房“闹鬼”!帖子中贴了照片,可以看出房子内被人用油漆涂鸦上“凶宅”、“鬼”等惊悚字眼,还写了一个人名,并在底下烧香,确实显得阴森恐怖。“我爱明媚”随后称,该房因产生购房纠纷,才被人涂鸦。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导致了“鬼屋”的产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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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剧


  老纠纷让新住户 无辜“受伤”


  按照帖子中所说的地址,记者来到了这个小区,找到了网上所说的“鬼屋”。房子大门锁着,门边的墙壁上,记者看到有人刻了 “×××大骗子”等字眼。记者敲门后,房子的女主人开了门。对于这间房以前被人涂鸦成“鬼屋”,屋主郑先生、欧阳女士夫妇俩表示他们是知情的。


  “今年8月底,我们向之前的房主周先生买下了这套房。”郑先生说,“他也告诉我房子之前有过纠纷,但我觉得能接受。”


  11月底,房子的装修已经接近尾声,郑先生一家即将迁入新居。12月2日,郑先生一家从外地返回南宁的新家时,意外地发现家门钥匙孔里也被人塞了纸。“我再一看墙上的字,就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自己家刚装修好的房子就被人来恶作剧了,我非常生气,于是报了警。”郑先生对记者说。


  邕武派出所接了警。郑先生向警方了解到,此前警方也曾接到过关于这间房子纠纷的报警。郑先生说:“我也曾电话联系对方,希望能到派出所去好好协商一下,毕竟和她有纠纷的不是我,希望她不要因为与别人有纠纷而殃及到我。但是,最后我也没在派出所见到她。”


  调查


  “鬼屋”由前任买房者“制造”


  根据郑先生提供的信息,记者找到了前任购房者覃女士,未及发问,覃女士便直奔主题:“(房屋涂鸦)是我干的!”随即对记者表示,“我还想找你们呢,没想到你们先找到我了”。


  这并不是覃女士第一次作出类似行为。据原房主周先生描述,今年5月份,覃女士曾在该房的阳台上拉起横幅,大书“该房屋有纠纷,请勿购买”等字样;6月份时,她请人拆锁涂墙,写下“凶宅”等字,制造了一间“鬼屋”;12月初则是用纸将房门钥匙孔堵住,并在墙上刻下辱骂周先生的字样。


  覃女士为何这么做?


  原来,覃女士表示,她在2011年12月与周先生签下《房屋买卖及居住合约》,以一口价“69万元”买下这套住房;并协议,在3个月内将房款一次性付清。然而快到约定日期时,覃女士却告知周先生“房子不买了”。“一次性砸几十万进去,而且这是集资房,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就这样买下来风险太大。”覃女士要求周先生退还6万元定金及转让费,但遭到拒绝。覃女士认为,她有6万元还押在这房子上,不能把钱白白给周先生,这房子她也有份,因此就想通过一些极端的方式阻止房子被卖出。


  “但是前几天我们还是发现房子门锁又换了。我一个人没法撬开,越想越气愤,就堵了他们的钥匙孔。”覃女士说,“但我当时并不知道房子已经被卖出去了,而且里面还有人住了。我只是找个方式发泄,才堵了他们家的钥匙孔。而且做完这件事我就自己去报警了,我真的非常希望警方或者法院介入,让我能拿回6万元。”


  纠纷


  定金与转让费 该如何处理


  周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子变“鬼屋”,让他非常苦恼,“两年都没有卖出这套房子,无奈之下只得以60万卖给郑先生,还包括车位”。周先生说,与覃氏夫妇的购房合约书上写得十分清楚,如果买方违约,定金是不退的。


  覃女士不放弃,去派出所报案,却无果而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被告知“法院一般不受理关于单位集资房的纠纷”。该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曾做过双方的协调工作,但是这件事情始终无法解决,这类纠纷已经超出了他们的管理范围。


  覃女士说,她只有一个要求——退钱,“如果说按合同办,6万块钱里有2万是定金,我可以不要,但是剩下的4万元属于房屋转让费,这个是必须要退还的”。记者看到,他们的合同上没有说明,如果某一方违约,4万元的转让费该如何处理。


  周先生说,即使承认了该费用为转让费,于情于理也不能退还:首先,双方协议违约方要承担中介费用2万元,因此要扣除;其次,两年来房屋因人为破坏受损,房主的精神损失和两年的房屋闲置、房价压低等造成的损失也不止2万元。“她可以找房屋中介调解,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她的权益,但是她不能够做出这样的事情。”周先生说。


  说法


  过激手段可能涉嫌违法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的刘明星律师说,关于集资房的买卖,法律上是不认可的,目前有关方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刘律师说:“如果在合同定立意向明确以前,中介和周先生都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覃氏夫妇,这套房子为集资房,存在刻意隐瞒或欺骗的话,覃氏夫妇就不构成违约;反之,如果覃氏夫妇签合约之前已经知道这是集资房,那么周先生就不存在过错。”


  关于周先生将覃女士所交的钱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刘律师表示,这两个费用并不是一个概念。定金与转让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而周先生的损失是由于覃女士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这两个费用不能相互抵消。而周先生所称的“房屋贬值”、“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也是另外的问题。


  刘律师还说:“目前这套房子并未过户到覃氏夫妇名下,他们与周先生的关系只停留在合同纠纷的层面上。所以覃女士认为交了钱,房子就是她的,也是不成立的。”


  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的梁海涛律师认为,覃女士和周先生之间的纠纷,只能采取协商的方式。而覃女士撬锁、在房内涂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周先生执意不归还6万元,目前并没有第三方力量强制他还钱,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两位律师都建议,目前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但不能说以后也不受理。所以当问题无法解决,金钱不能归还时,不要轻易采取过激行为,应该冷静协商,否则不仅双方可能激化矛盾,某些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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