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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进食误吞假牙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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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老人在进食时,假牙脱离,导致其窒息死亡。

  老人儿子韩先生认为护工在喂食过程中方法不当,导致父亲死亡。将护工及家政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

  庭审时,护工称只是将食物端给老人,并未喂食。

  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护工及家政公司连带赔偿韩先生5000余元。

  原告

  护工未及时采取措施

  韩先生诉称,2012年7月,他经丰台区某家政公司介绍,与该公司的家政员周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周先生照顾其69岁父亲的日常生活起居。当年 10月,周先生在喂老人进食时,因方法不当致父亲假牙脱离,假牙直接掉到呼吸道,老人出现呼吸急促的痛苦神情,而周先生并未采取任何紧急救助措施。自己发 现情况后,才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父亲最终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去世。

  韩先生认为,周先生没有尽到照料老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周先生及其所在的家政公司,应对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所以,起诉对方共同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

  只端送食物并未喂食

  庭审中,被告之一的家政公司称,他们是中介,只收取一次性的报酬,并未与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原告的父亲此前均是自己吃饭,周先生不负责喂食”。当老人出现噎食时,周先生积极向原告报告,没有不作为。

  “我照顾老人时,负责做饭、洗衣服、搞卫生,不负责喂食。”另一被告周先生说,事发当天,是原告韩先生提出让他给老人喂食,他只是将食物端给老人让其自己进食。老人出现状况后,他及时地向在家中的原告和其妻子进行了报告。

  两原告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周先生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未尽到特别关注被看护老人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从而发生事故,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同时作为对周先生负有一定管理职能的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丰台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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