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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交易的特色:“不保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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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1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到大型百货公司或超市去买衣服或电器,如果遇到假冒伪劣,假一罚十。你在淘宝网上购物,买家不满意,作为中介的支付宝可以不付账。最近刚刚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交易中买方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些,都是旨在无条件提升卖方(商家即经营牟利方)的信用与服务意识,保护买方(它的背后是巨大的消费市场)的利益。

  但在艺术品文物交易市场,这样的游戏规则却不存在。

  一个艺术品古董收藏者逛北京潘家园,店主巧舌如簧忽悠他上当买了一件假玉,回过神来后,他决不会大呼小叫地到店面或摊头去责难店主卖假货,因为周边如果有十个围观者,十个人都会嘲笑他眼拙,菜鸟,活该“吃药”——上当受骗的行话,叫“吃药”。在这一行的民间价值观是:你吃药是你笨,没人同情你。至于卖假玉的店主,不但不会被追责,相反还会有人夸奖运气好或会赚钱。

  在几乎所有的大大小小的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前后,必有一格式化条款,曰“拍卖公司不对艺术品瑕疵负责”。据说这一规则是早期从国外苏富比佳士得等老牌拍卖公司原封不动移植过来的。“瑕疵”的含义,既可指拍品品相的新旧整残,又可指拍品的优劣真伪,概言之,就是“不保真”。那么当一个收藏家举牌参拍时,他不能指望拍卖公司为他负责,只能靠自己的眼力来判断。如果有品牌意识的拍卖公司爱惜羽毛,珍视信誉,不上拍可疑的艺术品,那还好办。如果拍卖公司即使知假卖假,那也完全不用承担任何像百货公司假一罚十或电子商务支付宝“止付”甚至法律责任。

  我初时很惊讶于欧洲美国乃至实施严格的英伦法律体系的香港,在艺术品文物拍卖方面何以有如此不讲法律责任的“不保真”条款而且居然很少有纠纷官司,后来渐渐悟出,原来欧陆整个社会体系法律极其严密细致。如果拍卖公司知假卖假一旦败露,信用破产,那不仅仅是一两件拍品的索赔问题,而是整个公司会被其他更大的法律适用条款与社会性规则罚得倾家荡产跳楼为止,所以没有人敢冒此险。即使偶有争议,也是见解不同或是一时疏忽走眼;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快速腾飞而法律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因此利用国外现成移植进来的“不保真”条款振振有词地知假卖假,成了当下一些画廊或拍卖公司赚钱的主要方式。据2012年统计,在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拍卖会上,竟然总共有8000件齐白石,3000件张大千上拍,如此不靠谱的数据背后,不知道有多少知假卖假做局设套的拍卖公司,也不知道有多少“吃药”上当受骗的收藏家呢。

  同一条款,在不同时空地域间隔之下,竟会有如此落差,实在是在提醒初入艺术品文物市场的爱好者,一定要先做好做足功课,虽然入行不可避免会“吃药”,但付的学费太沉重,对收藏爱好者而言,毕竟伤筋动骨,故当敏于观察积累,慎于匆忙出手。斯谓之正道也。


原标题:不保真成艺术品交易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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