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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潜逃35年 香港一媒体创办人申请撤销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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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23: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及贩运毒品罪行、于1978年潜逃至今仍被通缉的香港《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惜珍,据了解将于下周一向香港高院提出撤销法庭发出的逮捕令,据悉,香港律政司将委托外聘大律师代表反对马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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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手铐的马惜珍当年被押时面露笑容,任由在场记者拍摄。图片来源《明报》
  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现年约75岁的马惜珍于1977年被控贩毒罪,翌年在保释期间潜逃。不过,弃保潜逃至今已35年的马惜珍即使获香港高院批准撤销逮捕令,亦要背上弃保潜逃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入狱1年。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表示,申请撤销逮捕令并无先例可援。

  律政司及警方发言人均表示,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评论。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涉案被告为Ma Sik Chun又名Ma Yik Shing,案件将于周一由陈庆伟法官审理。网页显示,聆讯性质为“撤销逮捕令(To discharge Warrant of Arrest)”,但未有显示有关申请是由律政司或马惜珍(又名马奕盛)一方提出。

  律师会副会长熊运信表示,一般而言,逮捕令没有生效期限。他说,原则上任何人也可向法庭作任何申请,没有规定撤销逮捕令一定要控方或辩方申请。熊运信又说,若被通缉者去世,而辩方能出示死亡证,或控方发现新证据,证明有关人物与案件无关,均可提出撤销逮捕令申请。

  学者:检控滥用司法 法庭方可终止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表示,虽然没有先例可援,香港高院可以根据普通法原则,考虑有关检控是否构成滥用司法程序去处理该申请。他说,一般而言,检控权在控方,法庭无权控制律政司是否提出检控,唯一例外是假如有关检控已构成滥用司法程序,法庭可终止检控,包括撤销逮捕令。

  证人死亡证据消失可成理据

  陈文敏估计,申请的理据或是案件已事隔30多年,有关证人皆已死亡,证据亦告消失,辩方无法再搜集证据为自己辩护,故对被告一方不公平,若控方仍然继续检控,或会构成滥用司法程序。但陈文敏强调,必须要视乎案件性质,如证据涉及文件,应不易随时间变化。

  他说,法庭在处理有关申请时,要平衡两方面的公众利益,一方面检控机关要对被告一方公平;另一方面,控方亦不应因事隔太久,而不继续向疑犯提出检控,令疑犯有机会逍遥法外。此外,辩方在提出申请时,亦有举证责任去证明有关检控机关或涉及滥用司法程序。

  弃保潜逃刑罚远轻于贩毒

  他说,即使有关人物成功撤销逮捕令,亦有机会仍身负弃保潜逃罪。但他表示,弃保潜逃只是违反保释条件,刑罚有限,视乎保释条件,有些情况只会罚钱了事,刑罚一定较他本身的贩毒罪名轻。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4条,贩毒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元(港币,下同)。另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未依期归押属刑事罪行,若以简易程序处理,最高罚款10万元及入狱6个月;若以公诉程序处理,则可被判罚款(无上限)及入狱12个月。

  根据《东方日报》网站资料,马惜珍于1969年1月22日创办《东方日报》。数据显示,绰号“跛豪”、操控贩毒集团多年的吴锡豪于1974年被警方毒品调查科拘捕,1975年被裁定罪成判囚30年。至1977年港府下令通缉涉曾为吴同党的马惜如和马惜珍兄弟偷运鸦片等毒品入口。马惜如在警方执行逮捕令前潜逃台湾,马惜珍则于1977年8月被检控,翌年在保释期间潜逃。至1998年马惜如在台湾去世,马惜珍至今仍在警方通缉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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