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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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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这是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透露的信息。


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办法》还强调了“还权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培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健全市场经济目前短板主要是法制建设,《办法》的提出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和强化市场信心有重要作用。


强调“还权到位”


切实放权,真正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众多新修订法规的准绳。


为了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办法》提出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


所谓“外部性”条件,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


为保证审批的规范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等。


《办法》还强调了不得拖延办理时限,设立不少“时间标准”。例如,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公开核准过程


新《办法》更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此前饱受市场诟病的效率低下、公开透明度差等问题,《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明确提出涉密以外的项目应该公开核准过程和结果,可以看作是新版《办法》最大的亮点。” 北京一家IT行业民企负责人昨日对本报称。


在该负责人看来,这对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办法》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


《办法》明确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办法》称,“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对于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机构等专家,都作了相应的监督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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