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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同车者受罚:连坐还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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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2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酒驾者特定关系人同罚,确实难逃“连坐”嫌疑,但这种尝试未尝不可:它既契合我国家庭和职业伦理关系的情境,也未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深圳市交警局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首次提出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对酒驾特定同车人处以100元的处罚。此举也引发争议。

  酒驾危害不浅,已是社会共识。2011年我国正式将酒驾入刑,赢得一片赞誉。这次深圳交警则开酒驾治理方式的先河,首次提出“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而在舆论场中,它引发褒贬不一的反应:有人说,“酒驾连坐”是越界打击;也有人说,这对治酒驾不乏积极意义。

  应看到,深圳警方并不是仅以一纸通告就开始实施对特定关系人的处罚,没有为治酒驾而罔顾法律权威性,而是通过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审议、讨论、博弈,立足于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争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义务设定的审慎性。这无疑值得肯定。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酒驾者特定关系人同罚难逃“连坐”嫌疑。毕竟,机动车驾驶人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与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同乘者虽负有某种道义层面的义务提醒责任,但却并不具有法定劝阻的义务,因此也不宜由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这种看法确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成为审慎确立特定关系人同罚制度的理由,但未必是排斥这种尝试的依据:一方面,在饮酒文化甚嚣尘上、家庭和职业伦理关系较为看重的我国,赋予特定关系人提醒义务,源于特定关系人和驾驶者之间的人身、身份的内在关联性。另一方面,立法法也并没有完全阻止地方性法规创设一定范围内行政处罚的可能性,特别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立法更鼓励其先行先试。

  此外,这种做法在国外也并非没有先例。比如日本法律就规定,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惩罚,甚至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也在探讨“同乘连坐”处罚制度。

  当然,从目前新闻素材来看,该制度设计还有亟待精细化的空间。比如在适用人群上,应对具有特定关系的人群做进一步细化的分析;在适用情形上,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明知驾驶者饮酒和不知晓,未提醒或是提醒后被拒绝等情形;在适用的条件上不宜放得过宽,不妨以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作为限定条件。

  说到底,在酒驾入刑的大前提下,通过对酒驾特定关系人同罚的尝试,进一步压缩和减少酒驾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当前社会不乏现实性。若深圳能通过完善、严谨的制度设计,形成酒驾治理的“特区经验”,那也未尝不是好事一桩?

  □李洋(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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