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8月15日《法制晚报》)
在公众的千呼万唤之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制度近两年有望正式实施。
从顶层设计层面说,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从普通老百姓的视角来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有两大期待和看点:一是寄希望于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二是让不动产登记制度承担起反腐败的功能,让官员的不动产无所遁形。
然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延续了《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有权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言外之意就是,既不属于权利人,又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纳税人,不能、无权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意味着纳税人不能通过查询官员名下的不动产变相实现官员财产公开。换句话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反腐败的功能,公众想通过查询官员不动产状况进而举报腐败官员的愿望落空了。从这个角度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与公众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败功能期待有很大的落差,如果不能满足公众对反腐败功能的期待,可能会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乃至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笔者以为,反腐败需要长效机制,但不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就不可以有反腐功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反腐功能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经济功能之间并不冲突。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的理解,作为手握行政权力的官员就应当牺牲个人的部分私权,西方政治谚语说的好,“怕热就不要进厨房,进了厨房就别怕热”。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全可以做到既保障公民财产信息不泄露,又满足了反腐败的需求,关键看如何操作,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只要坚持官民有别原则就行。即:纳税人有权查询、复制“吃皇粮”的公职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对于普通市民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只能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查询、复制,这其实也是广大公众的共同心愿。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必须跟进,先修改《物权法》中只许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编辑点评:
如果纳税人可以查询、官员的不动产信息,就等于是公示了官员财产的一部分,不妨就借此机会,作为官员财产整体公示的先行试点。
作者:张立美 本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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