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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道管局原副局长贪腐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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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2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9日,浙江台州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潘某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一案。

潘某,65年生,中等身材,自参加工作以来均在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出事前任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兼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2008年5月,潘某担任了浙江省交通部门唯一试点的行政执法部门——温岭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一把手”,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带领大队同事获得了诸多荣誉。2013年上半年,执法大队因机构编制调整而解散。

但,在权力与金钱面前,潘某没有把持好自己。据起诉书显示:

2011年6月至2012年上半年,潘某多次要求聘用人员林某从执法大队“小金库”支取共计68万用于归还借款及买卖证券,并私自截留了2012年的广告牌干股分红3.6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2010年春节期间至2013年上半年,潘某以报销医药费、看病需要资金、到海南旅游等名义,分四次向金某索要财物共计11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2年上半年,经潘某等大队领导商量决定,温岭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利用公路路政管理的便利,以每辆车每年收取2000元道路清洁维护费的名义,多次主动向拥有运输车辆的10家公司收受了79.2万元的财物。与此同时,该大队以收受技术咨询服务费、安装费及索要干股分红的形式,多次主动向8家广告公司收取了135.08万元。受贿的财物,除部分被潘某个人侵吞外,均已用于员工福利发放。

庭审中,潘某对公诉机关的各项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称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症等,希望法庭能准予其监外执行。

检方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和单位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已退赔部分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决定择日宣判。(完)

中新网台州11月19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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