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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三次减刑 强奸幼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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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3: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强奸、猥亵幼童的案件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都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也一直为众人所不齿。面对现在越来越多的幼童被强奸、猥亵的案件,我们究竟该做些什么?

一直以来,公众们都在讨论我国关于强奸、猥亵幼童的判刑标准是不是太轻,达不到遏制和惩戒的作用。最近,一则新闻更是引起了大家对法律执行力度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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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 已服刑10年获三次减刑

富龙,原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他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替人开脱罪名(强奸罪)并收取贿赂、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致其中一人怀孕引产以及嫖宿多名幼女等多项罪名被判无期徒刑。但最近,有媒体爆料称,富龙因在狱中有悔改表现,已经被减刑三次,如果不再减刑,他将于2027年被释放出来。

这个消息一出,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很多网友表示,毁了那么多小姑娘的前途的一个人竟然被连续三次减刑,这种力度实在太轻。有人对比了前两天那个因与三名未成年男生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刑22年的美国女教师,认为我国法制对于强奸幼童方面的判决实在无法服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我国的执行力度又是如何呢?

2009年,浙江海宁一28岁男子奸淫一4岁女童,被“从重处罚”,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11年,湖南株洲一65岁男子性侵一未满4周岁的女同,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13年,云南元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猥亵儿童4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13年,湖北某学校代课老师性侵6名小学生并拒不认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

2014年,浙江新世纪学校某班主任性侵女学生40余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14年,深圳某学校体育老师性侵一名五年级女学生并致其怀孕,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10个月。

而相对而言,国外关于强奸、猥亵幼童的立法又是如何呢?

韩国:韩国政府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美国: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德国: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对比国外,你觉得我国对于打击、惩治强奸、猥亵幼童的罪犯的力度是否足够?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使强奸、猥亵幼童得到大家重视,有的网友提议立法中可以加入“强奸、猥亵类案件不准减刑”。

网友说:

网友胡同痞子:强奸你孩子你试试,还怎么办,还用问吗!死刑啊!立即执行!

火星网友:还能怎么判?斩立决呗!难道批评教育!

北京网友:现在的惩罚力度太小~

网友半瓶水的自由:死刑,特别是官员!那就凌迟处死~

安徽网友:我觉得100年起步,不要死刑,太不人道了!就判100年,让他减刑!

本文来源:网易亲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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