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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公布 出险后需7个工作日内赔付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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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存款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去年11月3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公布的正式条例变化不大,仅第十九条细化了存款保险机构偿付存款人的时间。在出现存款保险出险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而此前的征意稿称“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此外,正式条例第二十条措辞与此前相比略微变化,但区别不大。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正式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稿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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