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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红”名按姓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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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7: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网络空间,很多人都使用网名。一个在生活中默默无闻的人,可能就是某个网站、论坛上的“明星”。《民法典》顺应了信息时代的要求,如果网名、笔名、艺名已较为知名,能够起到识别身份的作用,便也可参照姓名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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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网红”敬汉卿爆料自己的ID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所幸他使用了真实姓名注册网络ID,经过交涉,抢注者选择了注销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逯遥法官表示,一个人的姓名通过出生伊始的户籍登记,与特定人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在《民法通则》中,姓名权率先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

网络时代,网名是人们网络社交的数字名片。然而,网名的随意、易变,让它很难像姓名一样直接指代一个人。因此,《民法典》在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时,也为其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早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将笔名、艺名等纳入了法律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更多地是出于商业价值考量。此次《民法典》扩大了保护范畴,将商业利益和非商业权益都囊括在内。即使网友是出于“粉丝”心态,并非出于盈利目的而注册了与明星、网红“高仿”的网名,依然可能构成侵权。相比于姓名,网名用词可以更加随性,但逯遥表示,如果网名本身包含有负面词汇或导向,或是因不良的社会影响而走红,这种网名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原标题:民法典·新变化 “网红”名按姓名权保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流程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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