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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未婚妈溺死亲生儿 社会不应只给予道德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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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6: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今日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年仅19岁,她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亲手扔进河中溺死。在围绕此案展开的采访当中,打工妹当中“未婚妈妈”群体随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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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拾碎]
  1、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年仅19岁,她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亲手扔进河中溺死。在围绕此案展开的采访当中,打工妹当中“未婚妈妈”群体随之浮出水面。

  2、此案凶手是一名19岁的打工妹,在一家足浴店打工。去年7月,她因为腹痛去医院,发现怀孕多月即将生产,可她连孩子的父亲是谁都不知道。她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生了小孩,更无法抚养这个孩子,于是萌生了杀死孩子的念头。

  3、孩子出生4天后,她将孩子用电线捆起来,挂上灌满水的瓶子,亲手扔到河里溺亡。次日一早,孩子的尸体被人发现,她被告上法庭。今年2月24日,此案在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4、据办案人员介绍,这已经是该法院一年之内审理的第二起因未婚先育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此前,一名17岁的打工妹在宿舍产下婴儿后,剪断脐带,将婴儿从宿舍窗户直接抛下。

  5、这两起案件共同的特点是:“未婚妈妈”都年龄较小,不超20岁;学历较低,只有小学、初中文化;她们一个在工厂打工,一个在足浴店打工,从事的都是社会底层的工作,工资水平低。

  [媒体论调]

  给“未婚妈妈”的不应仅是道德鞭挞

  文/张松超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变得越来越开放,“未婚妈妈”这一群体也逐渐增多,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一群体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往往只是道德的鞭挞,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未婚怀孕总不是那么“光彩”的事情。除此之外,对“未婚妈妈”来讲,怀孕后被抛弃,首先忍受的是情感的创伤,选择剩下孩子,抚养问题还要面对经济上的窘境,外在政策的束缚使得包括孩子在内的“未婚妈妈”,并没有享受到与已婚条件下相等的待遇。也正是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才会酿成部分“未婚妈妈”最终选择结束自己亲生骨肉生命的悲剧。

  其实整个社会都必须要正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于“未婚妈妈”的子女这一点,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对“未婚妈妈”本身来说,尽管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但是做出何种选择应当是他们的自由,所以,整个社会给与他们的更应当是尊重,而不应当是过多的道德鞭挞。

  不可否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最终酿成悲剧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透视这一问题的背后,我们在关注“未婚妈妈”及其子女合法权利保护的同时,更需要社会救济的完善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未婚妈妈”这一群体当中,更多地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生育常识的打工妹,这就需要工会、医院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加大对婚前生育知识的普及,而且也必须要对整个社会对未婚生育的歧视观念进行纠偏。与此同步的,还应当补上社会救济的短板,给与他们的不仅是情感的疏导,还应该是为其生活的兜底,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整个社会都有责任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就户口、抚养、教育等制度设计而言,更需要体现对人的关怀,不仅要消除歧视性条款,而且还要针对这一群体完善相关法律,从而保障“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享有与已婚生育同等待遇的权利,也使《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落地。

  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这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规避这一行为,但是如果孩子已经出生,我们需要做的更应该是制度的关怀、权利的尊重、社会的救济,而不仅仅是道德的鞭挞。

  [微言大义]

  @xs小幸福:连孩子他爹都不知道是谁,我只想说这女的太牛了。文化程度较浅可能真的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的因素,她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孩子是无辜的,这不仅仅是被生活所迫的问题了?

  @海洲人三哥:无良心的娘亲!

  @PEACE:希望不要动不动就扯上生活所迫,虎毒不食子,这是人性的扭曲。

  @王的懒人:说好的性教育勒~

  @狂刃:不要群体标签化,很多打工妹子都是善良并努力着。

  华声在线综合扬子晚报等

  [初审编辑:欧小雷][二审责编:龙腾] 看过此文章的网友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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